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適當減少。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違約金額高于守約方實際損失的30%以上,可視為當事人提出的合同違約金過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增加。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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