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傷員工離職賠償標準如下:工傷員工辭職或解除合同,購買社會保險的,除了應支付的工傷保險賠償金,還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如果沒有購買社會保險,那么由用人單位統一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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