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辦證人手寫的委托書;2、辦證人的戶口簿;3、辦證人在外地的居住證明;4、當地公安機關指定部門拍照的身份證電子版;5、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代身份證實行指紋核驗,原則上應當本人辦理,不能代辦。但有些地區對于因本人無法前往親自辦理,并已經收集其指紋信息的允許直系親屬代辦。故請辦理人咨詢當地派出所工作人員去了解當地政策是否可以讓家人代辦,以對方答復為準。離開戶籍地的群眾異地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有以下步驟: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2、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后,及時將受理信息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簽發。3、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審核簽發的制證信息后,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制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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