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突然解散合同沒到期,可以依法申請解散并妥善解決與職工之間的勞動關系,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解散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公司解散的原因通??梢苑譃槿箢?,一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二是強制解散的原因、三是股東請求解散,下面是對這三種公司解散原因的具體介紹。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類:一類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類是強制解散的原因;一類是股東請求解散。
1、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現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但在此種情形下,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繼續存在,并不意味著公司必須解散。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強制解散的原因
強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種情況的出現,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規定強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機關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解散的決定,該國有獨資公司應即解散。
(2)責令關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
(3)被吊銷營業執照。
3、請求解散的原因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當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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