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擔保處置抵押物的方式如下:
(一)協議折價。法律允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至后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抵償債務。
(二)變賣。變賣是通過當事人協議或在法院主持下將抵押物賣給第三人以獲得價款的行為。
(三)拍賣。
一、車輛抵押的條件
1.應當遵守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2.利用其優勢地位謀取不正當的利益,違背了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該合同應當被確認無效;
3.法律不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就歸抵押權人所有的約定;
4.在實現抵押權時,則允許當事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來清償債務。
抵押人提供的擔保財產稱為抵押財產。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而享有抵押權的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
二、抵押權人的權利是哪些
抵押權人的權利有:
1、在抵押權人因抵押物受到損害而遭受損失時,抵押權人可以行使保全其抵押權;
2、在債權到清償期而未受到清償時,債權人有權將標的物進行處分,以受償;
3、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將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擔保債權的法律規定有什么呢
擔保債權的相應法律規定:
(1)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受償。
(3)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
(4)按照合同的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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