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沒有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作為監護人的,民政部門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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