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規定在《刑法》第三章第二節,走私罪是一個統稱罪名,包括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等,走私文物罪為例,單位或個人違反海關法規和文物保護法規,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為,是走私文物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走私國家明令禁止物品罪既遂處罰規定是什么
走私國家明令禁止物品罪既遂處罰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文物罪的司法認定標準
1、認定走私文物罪,認定標準之一就是走私的物品是否為文物。具體來說:
根據《文物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文物具體包括:
(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的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筑物、遺址、紀念物;
(3)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4)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
(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6)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等。
作為走私對象的文物并非包括上述所有文物,而只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謂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文物出口和個人攜帶文物出境,都必須事先向海關申報,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鑒定并發給出口許可證才能出境,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除經國務院批準運往國外展覽的外,一律禁止出境。
2、認定走私文物罪,要注意與倒賣文物罪的界限。
倒賣文物罪是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走私文物罪與倒賣文物罪在犯罪對象上有一致之處,而且在客觀方面,走私文物罪的行為人一般也有倒賣的行為表現,所以兩罪存在某些相似。但兩罪是不同的,具體表現在:
(1)兩罪侵犯的客體不同,走私文物罪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制,而倒賣文物罪侵犯的則是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
(2)兩罪在主觀方面表現不同,倒賣文物罪的成立必須要以牟利為目的,而走私文物罪的成立對犯罪目的沒有要求。在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往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據刑法第155條規定,應以走私罪論處,不定倒賣文物罪。
三、走私國家重點保護物品罪怎樣認定
走私國家重點保護物品罪的認定標準是:
1、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單位;
2、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正常的對外貿易管理秩序和國家對進出口貨物和貨物的禁止性管理規定;
3、本罪主觀上是故意的;
4、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重點保護貨物、進出國的行為。
法律規定,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等貴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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