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是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即使沒有證據,仍可以向法院起訴。但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則要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離婚案法院會取信的能夠直接認定“第三者”的證據有:
1.書面證據:對方因婚外情被曝光,在情急之下寫的表示悔改的“保證書”、“道歉書”等;以及對方單位在查實其婚外情后對其作風問題作出處理的書面材料;還有就是對方與“第三者”之間的書信往來。
2.電子證據:對方與“第三者”之間的短信、電子郵件或電話錄音等,但短信、電子郵件均應先做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3.視頻證據:把對方與“第三者”捉奸在床的視頻錄像或照片,收集此類證據要注意不能侵犯隱私權。單獨的親密的視頻、照片也僅僅能證明通奸事實,還不足以認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事實。如果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單獨的視聽資料也很難被法院采信。
離婚時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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