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是有可能判處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一、什么是事故傷害罪嗎?
故意傷害罪是指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傷害行為既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既可以是作為的,也可以是不作為的。
作為行為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不作為行為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都可構成本罪。
另外,傷害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
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為了有益于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
還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己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如果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三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其中,所謂輕傷,是指由于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于輕微傷害的損傷。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在犯罪主體上,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依照我國《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幣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主體,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客體特征,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故意傷害罪是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其結果表現為給他人身體造成傷害。故意傷害,有時可能造成死亡,這無疑也對人的生命權利造成了損害。
但是,由于行為人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并非指向他人的生命權利,因此,仍屬于傷害罪的范圍,同殺人罪有原則的區別。而且,從客體的性質來說,某種犯罪的課題乃指這種犯罪必然侵犯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包括這種犯罪具體個案所有可能侵犯的合法權益在內。故意傷害罪只以侵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為客體要件,有無造成他人死亡即給他人生命權利造成損害,并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故意傷害罪侵犯客體中所指的身體,僅只有生命的人的整體,而且是行為人以外的人的身體。人的身體由各種器官組成。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如截斷他人一根手指,割掉一只耳朵等。二是對人體器官正常機能的破壞,如使肢體癱瘓、神經機能失常、聽力削弱、雙目失明等。
3、客觀方面特征,故意傷害罪在客觀方面須要有傷害行為。傷害即非法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的行為。如前所述,傷害不外包括兩種情形:
(1)破壞人體組織完整性;
(2)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
傷害通常表現為作為形式,既可以是直接使用刀、槍、棍、棒、石頭或者拳打腳踢等暴力實施;也可以是間接利用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無過錯的人、動物等傷害他人;有的還使用毒物、化學品、放射線、激光等非暴力手段傷害他人;在少數情況下,傷害行為有不作為構成。
4、主觀特征,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他人身體受到傷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亦即,故意傷害罪既可由直接故意構成,也可由間接故意構成。查明傷害的故意十分重要,因為有無傷害的故意是區別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以及過失致人重傷罪之間界限的重要標志。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并不要求行為人對傷害的程度事先有明確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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