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于工人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意外傷害,賠償責任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對工人應盡到保護、預防、賠償的責任,確保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勞動者的人身安全,預防事故,消除安全隱患,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和設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造成勞動者人身傷亡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具有保護義務的單位,未盡到保護義務致使他人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所述,對于受傷工人的賠償責任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單位應當履行保護義務,采取必要的安全預防措施,確保工人工作時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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