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公司經營所需資金又顯然超過注冊資本提供的資金,在對外融資不能實現的情形下,股東就通過向公司提供貸款的方式來滿足資金需求。甚至股東明知公司經營所需資金較大,本來股東應提供更多的股權投資,但股東故意規避股權投資,而是向公司提供貸款進行債權投資。這種情況下,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而破產時,股東將與其他普通債權人一起參與公司財產分配,這顯然不利于保護其它債權人利益。實際上,股東通過將原《公司法》所要求的股權投資在新《公司法》下轉化為了債權投資,從而低成本取得有限責任保護,進而將有限責任的風險完全外部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一、股東以債權出資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第一,債權的適格性
債權用于出資,自然需要具備出資標的物的適格要件,必須滿足公司法第27條規定的條件。以債權出資的債權必須是到期能夠得以清償的現實存在之債權。以消滅或者無效,甚至是不存在的債權出資,必然會導致出資不實。若債權到期不能夠得到清償的,應由該股東補繳。債權人出資時將其對第三人的債權移轉于公司,在債務人未如期償還其債務時,股東應在到期日后一定期限內,以現金代替債權或尚未清償部分的債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中要求企業債權應以評估報告所附資產明細表中記載的為準,涉及金額債權的應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將對公司的債權的程序。
將對第三人的債權轉化為公司股權的,需要通知債務人。債務出資將產生同于債權轉讓的法律后果,出資后,債權為接受出資的公司享有,但債權主體的變更并不影響債務的實現,對于債權的移轉只需要通知債務人而不必經其同意。
第三,轉移財產權。
將債權憑證完全移交給公司實現債權的權利轉移。以債權出資時,通常需要完成債權憑證的交付,若有法律之特別規定時,則必須具備該要件。
公司股東出資方式有:貨幣、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和場地使用權等。股東認繳的出資,必須是股東自己所有的現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設定任何擔保物權的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凡是以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出資者應當出具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的有效證明;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0%;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的,經省級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核定,作價出資的金額最高可達公司注冊資本的35%;以實物作價出資的,該事物必須是公司生產和經營能使用的物品。此外,股東應當按照合同或章程規定的期限繳清認繳的出資,用作出資的貨幣必須足額存入公司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和場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的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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