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
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一、機動地承包范圍是20年合法嗎
合法的,機動地的承包年限,法律暫無規定,一般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進行。承包期限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存續的期間,在這個期間內,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依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承擔義務。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二、城鎮戶口可以繼承父母農村的土地嗎
城鎮戶口不可以繼承農村父母的土地。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村民可以通過承包等方式依法取得使用權,但沒有所有權。因此承包地不屬于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村戶口的老人死亡后子女能繼承宅地基上的房屋。根據法律規定,公民死亡后其個人的合法財產都能夠由其繼承人繼承,只要公民依法享有該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該房屋就能被繼承。需要注意的是,公民使用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只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屬于公民,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權是不能被繼承的,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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