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駕駛證許可,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依法做出的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對以非法手段取得駕駛許可所作出的終止駕駛資格的處理決定。
我國對機動車駕駛人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被告駕駛證許可制度。對那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駕駛許可的,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制作撤銷通知書送達違法行為人,并將收繳的機動車駕駛證連同撤消決定書轉至核發地車輛管理所。
一、撤銷駕駛證的情形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以及駕駛許可依法撤銷未滿三年的,均不能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我國對機動車駕駛人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機動車車型準駕行政許可制度。對那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駕駛許可的,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制作撤銷通知書送達違法行為人,并將收繳的機動車駕駛證連同撤消決定書轉至核發地車輛管理所。
下列情形會被撤銷駕駛證:
1、不繳納罰款的;
2、不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的;
3、不參加交通違章記分考試的;
4、經通知仍不領取被滯留的機動車駕駛證副證、正證的。
二、撤銷駕駛證的法律依據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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