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之規定,土地承包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的,只要是家庭成員均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共有人。
但在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之后家庭中增加的人口,要由家庭中達成共識,確定其承包經營權,并向鄉鎮農業承包合同委員會申報登記為共有人才合法。
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應以二輪土地承包時家庭實際人口為基礎,已死亡或戶口遷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學生、現役軍人等)應在備注欄標注清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