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安置單位有要求,由政府安置到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不可以提供和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個地區的崗位給退伍士兵,
放寬了安置地限制。士兵服役期間如果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可以跟隨父母一起安置,也可以在配偶一方安置工作,如果異地安置落戶到國務院確定的超大城市,需要符合當地落戶的相關政策規定。
享受就業補助金。選擇政府安排工作的士兵,在回到地方后如果放棄工作安排的,可以由當地政府按照在部隊選擇自主就業應該領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補助金相加在一起的80%,給退伍士兵發放補助金,而且還可以享受創業優惠。
相關保險的接續。退役士兵在國家規定的工作期間內,按照在軍地服役的年度繳費工資為基數,參加安置地職工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隊由人民政府繳納,而個人繳費的那部分則是個人繳納。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
第四條 退出現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轉業安置:
(1)服現役滿10年的;
(2)服現役期間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3)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被評為二等、三等傷殘等級的;
(4)服現役未滿10年,國家建設需要調出軍隊的;
(5)符合退休條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轉業的。
第五條 退出現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1)年滿55歲的;
(2)服現役滿30年的;
(3)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被評為特等、一等傷殘等級的;
(4)服現役期間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并經駐。軍醫院診斷證明,軍以上衛生部門鑒定確認的。
第六條 士官服現役未滿本期規定年限,嚴重違反紀律或者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退出現役的,經批準,可按義務兵作退伍處理;安居城鎮的,人民政府不負責安排工作。士官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退出現役的,須附本人書面申請。
第七條 士官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服現役未滿本期規定年限要求退出現役的,需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證明,經批準,不滿10年的作復員安置,滿10年的作轉業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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