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戶口可以遷到父親名下。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孩子的戶口可以在當事人辦理夫妻投靠的前提下,隨遷至父親的戶口所在地落戶。孩子的戶口可以以“子女投靠父母”為由遷入其父親處,當事人需寫出為兒子遷移戶口到父親名下的“戶口遷移申請”,同時須持夫妻雙方結婚證復印件,父親和兒子的戶籍證明(父親所在地那邊派出所開具),該證明為加蓋“戶口專用章”,以及戶口本、孩子的出生證明到父親戶籍地派出所申請《戶口準予遷入證明》,然后帶父親的戶口本到父親戶籍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即可, 如果雙方的戶口屬于同一個派出所管轄,則直接帶出生證明、戶口本到所在地派出所辦理即可。
另外,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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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二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該內容由 王金虎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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