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后重新參加工作的員工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若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作年限不視同繳費年限,不能退休。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可合并計算繳費年限,滿15年可退休領取養老金。被開除的公務員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自繳社?;?,僅需繳納養老和醫療保險兩項。
法律分析
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開除之后,因為之前的沒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作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沒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可以退休;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以和被開除之后再就業期間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滿15年的,可以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公務員被開除公職后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自己繳交社會保險基金。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自己繳交社會保險基金只要繳交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兩個項目。
拓展延伸
解決被開除公職人員社保待遇的法律措施
被開除公職人員在失去工作后,面臨著社保待遇的問題。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法律規定了一系列措施。首先,被開除公職人員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以補償其失去工作后的經濟損失。其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開除公職人員可以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確保其在醫療和養老方面的基本權益。此外,根據具體情況,相關部門還可以提供一定的臨時救助或補貼措施,以幫助被開除公職人員度過難關??傊?,解決被開除公職人員社保待遇的法律措施旨在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支持。
結語
被開除公職人員在失去工作后,面臨著社保待遇的問題。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法律規定了一系列措施。首先,被開除公職人員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以補償其失去工作后的經濟損失。其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開除公職人員可以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確保其在醫療和養老方面的基本權益。此外,根據具體情況,相關部門還可以提供一定的臨時救助或補貼措施,以幫助被開除公職人員度過難關??傊?,解決被開除公職人員社保待遇的法律措施旨在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一定的經濟和社會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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