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糾紛可以通過和解、協商、仲裁、訴訟四種方式解決。雙方應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私下進行和解,和解不成可提請第三方加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根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約定交由指定機構進行仲裁,仲裁仍未解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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