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化妝品過期的,處以停產或停止經營化妝品三十天以內的處罰,對經營者并可以處沒收違法所得及違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罰款的處罰。
法律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以警告的處罰,并可同時責令其限期改進:
(一)具有違反《條例》第六條規定之一項的行為者;
(二)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患有《條例》第七條所列疾病之一,未調離者;
(三)具有違反《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一的行為者;
(四)涂改《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者;
(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者;
(六)涂改進口化妝品衛生審查批件或批準文號者;
(七)拒絕衛生監督者。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以停產或停止經營化妝品三十天以內的處罰,對經營者并可以處沒收違法所得及違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罰款的處罰:
(一)經警告處罰,責令限期改進后仍無改進者;
(二)具有違反《條例》第六條規定至兩項以上行為者;
(三)具有違反《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之一的行為者;
(四)經營單位轉讓、偽造、倒賣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者。
違反《條例》第六條規定者的停產處罰,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妝品衛生標準(GB7916-1987)》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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