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工驗收與竣工驗收的區別在于:
1、時間不同。交工驗收在前,竣工驗收在后;
2、驗收主體不同。交工驗收由項目法人組織進行,而竣工驗收應由政府相關建設主管部門、管理機構、質量監督機構、造價管理機構等單位代表組成的竣工驗收委員會組織進行;
3、性質不同。交工驗收是項目管理機構行為,而竣工驗收是一種政府管理機構行為。
工程驗收的資料如下:
1、竣工驗收備案表,由建設單位在提交備案文件資料前按實填寫;
2、備案目錄由備案部門填寫;
3、工程概況;
4、單位工程驗收通知書;
5、單位證明書;
6、整改通知書;
7、整改完成報告書;
8、工程質量監理評估報告;
9、建設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10、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
11、由建設單位根據銷售實際情況,物業管理情況登記并加該公章;
12、市政工程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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