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建辦及項目使用單位(主管部門)應準備的資料
(1)可行性研究報告;
(2)立項批復;
(3)征地批文;
(4)用地規劃許可證
(5)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報告;
(6)招標(比選)文件、投標(比選申請)文件;
(7)施工許可證;
(8)執行的工程定額、調價文件。以合同約定的文件為依據;
(9)工程代建委托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2、施工單位準備的資料
(1)開工報告及開工令;
(2)竣工說明;
(3)全套工程竣工圖,供線路管網竣工圖;
(4)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5)變更、洽談(會審、會議)記錄;
(6)工程驗收主審材料、產品(材料)質量證明文件、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檢驗(測)報告、實驗報告;
(7)根據竣工驗收辦制的全套工程竣工決算書、工程計量書等有關結算資料。
(8)施工組織設計;
(9)安全防護方案;
(10)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11)工程竣工驗收證書;
(12)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報告。已移交代建辦的資料,由代建、辦準備。
3、監理單位準備的資料
(1)監理規劃實施細則;
(2)會議紀要、月報、聯系單、各類通知單及回復
(3)質量評估報告、監理工作總結。已移交代建辦的資料,由代建辦準備。
(二)工程竣工驗收資料要求
1、資料簽認要求所有現場驗收必須按實際完成的工程簽認。工程計量簽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審計單位、使用單位現場代表負責按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對已完成工程進行現場實地計量簽認。簽認完成后,交代建辦復檢簽認。工程項目增、減及主要材料等變更簽認:工程項目增、減及主要材料等變更要有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代建辦簽注的變更原因、變更量說明,并附有關的變更審批手續。主要材料的品牌、規格、質量、數量簽認:該工程所是有的主要材料的品牌、規格、質量、數量要有代建辦或使用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出具的詳細驗收簽證。
2、資料準備要求
a、完整;
b、分類、分項造冊;
c、交接簽收確認
四、其他代建工程項目施工完工后,代建辦組織現場驗收、資料驗收,具體時間安排,根據工程項目完成和初驗情況及時通知各有關單位。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是施工全過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設投資成果轉入生產或使用的標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資效益、檢驗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重要環節。建設工程完工后,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建設單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提請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應及時組織有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參加的竣工驗收,檢查整個建設項目是否已按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全部建設完成,是否已符合竣工驗收條件。有時為了及早發揮項目的效益,也可對工程進行單項驗收,即在一個總體建設項目中,一個單項工程或一個車間(應為具備獨立的施工條件和使用功能的子單位工程)已按設計要求建設完成,能滿足生產要求或具備使用條件,建設單位也可組織正式驗收,辦理交工手續。在整個項目進行全部驗收時,對已驗收過的單項工程,可以不再進行驗收和辦理驗收手續,但應將單項工程驗收單作為全部工程驗收的附件而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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