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由于合伙協議產生的糾紛,通常屬于合同糾紛的其中一種情況。新合伙人入伙的,除了在合伙協議之中另有約定,都要經過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并且按照法律規定訂立書面的入伙協議。在簽訂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需要如實告知新的合伙人,關于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一、合伙企業是否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企業合伙人入伙必須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是,普通合伙人的行為能力會因各種原因而發生變化,如果在有限合伙存續期間,普通合伙人喪失行為能力;
或者普通合伙人死亡后其繼承人為欠缺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合伙協議規定可以轉換為有限合伙人的,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規定轉換為有限合伙人;
如果合伙協議未予規定的,經過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轉換為有限合伙人。
二、入伙普通合伙企業的條件有哪些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入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業并取得合伙人資格的行為。入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全體合伙人的同意。但是如果合伙協議對入伙的同意條件另行約定的,則從其約定。
2、入伙人與原合伙人訂立書面合伙協議。原合伙人應履行其告知義務,即告知入伙人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的區別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梢钥闯?,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范圍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伙人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3、在競業禁止方面
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梢钥闯?,法律允許有限合伙人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
根據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梢钥闯?,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轉讓時,僅需要按照規定進行“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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