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毒品違法犯罪特點是:
一是合成毒品案件所占比例迅速上升。
二是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犯罪高發。
三是對尿毒癥、艾滋病人等特殊群體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治理效果較為突出。
四是毒品犯罪次生危害開始凸顯,因吸毒誘發的犯罪案件逐漸上升。
一、舉辦販毒有獎勵嗎
舉辦販毒有獎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時,給予一次性的獎勵,獎勵是有不同標準,依據案件的情況進行獎勵。對舉報毒品犯罪活動或者線索,舉報制毒工廠,舉報制毒物品、制毒設備等其他制毒線索破獲制毒案件,舉報重大涉毒犯罪嫌疑人,舉報聚眾吸食毒品人員,舉報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舉報正在非法種植罌粟或大麻等情形,以繳獲毒品、易制毒化學品數量,抓獲犯罪嫌疑人數、查獲吸毒人員數等為依據,給予獎勵。
二、容留他人吸毒的處罰規定
1、《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7)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并罰。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
第十一條[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三、涉毒需要坐牢嗎
涉毒是否判刑,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如果是違反國家和國際有關禁毒法律、法規,破壞毒品管制活動,應該受到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包括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
2、一般的吸毒行為并不構成犯罪,所以不會判刑。但是會受到行政處罰。
單純的吸毒行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_,根據治安管理法以及條例,會有以下處罰:
1)對于吸毒的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對吸毒成癮者需要實施強制戒毒,強制戒毒決定書應當于戒毒人員入所前交給本人。且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通知戒毒人員家屬、單位和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3)強制戒毒期限為三個月至六個月,自入所之日起計算。對強制戒毒期滿仍未戒除毒癮的戒毒人員,可以延長強制,但實際執行的強制戒毒期限連續計算不超過一年。
4)如果只是自己吸毒不構成刑事犯罪,但是有販毒、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則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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