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且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檢查符合規定后15個工作日內到備案機關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建設單位辦理竣工工程備案手續應提供下列文件:竣工驗收備案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施工許可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報告、監理單位提交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勘察、設計單位提交的質量檢查報告、由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匯總表、商品住宅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一、建筑工程質檢驗收標準
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報告,并具備以下條件后,方可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有關人員進行竣工驗收:
1、完成了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施工單位對竣工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報告。該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針對委托監理的項目)、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3、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4、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5、對于委托監理的工程項目,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監理單位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該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未委托監理的工程項目,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由建設單位完成。
6、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檢查,并提出質量檢查報告。該報告應經該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各自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7、有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驗收認可文件。
8、有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二、單位工程質量驗收程序有哪些
(1)單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自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評定,向監理單位提交工程預驗收申請報告;
(2)監理單位總監組織施工單位進行單位工程預驗收,并將發現的問題書面通知施工單位限期整改;預驗收合格后,報告建設單位,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含分包單位)、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單位(子單位)工程驗收;
(3)單位工程有分包單位施工時,分包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項目應按本標準規定的程序檢查評定,總包單位應派人參加。分包工程完工后,應將工程相關資料交總包單位;
(4)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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