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罪名包括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留容他人吸毒罪。
一、法院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既遂如何裁判
1、第一個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第二個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這里的所說的“情節嚴重的”一般是指:
(1)包庇重大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件的犯罪分子的;
(2)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3)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或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數較多,或者時間較長的;
(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為嚴重妨害了司法機關的刑事司法活動的。
4、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三百五十六條【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二、生產毒品的人會被怎么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條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五十一條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
(三)抗拒鏟除的。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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