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規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第347條);
(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條);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條);
(4)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第349條);
(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條);
(6)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第350條);
(7)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條);
(8)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第352條);
(9)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第353條);
(10)強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條);
(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條);
(1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第355條)。
2.《刑法》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三百五十七條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三百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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