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的法律,農村土地只可以轉讓,不能進行買賣。
一、農村土地承包25年不變是從哪一年開始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由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受到限制,出賣房屋也就受到限制。根據規定,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應認定無效為原則,以認定有效為例外。只有房屋買賣的雙方均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另有規定,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之間簽訂的房屋或者宅基地的買賣合同無效,不支持城鎮居民要求在農村購買宅基地或者房屋的訴訟請求。
河北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第一輪土地承包從1983年前后開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為15年。1997年國家出臺了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政策,要求在第一輪承包的基礎上再延長承包期三十年不變,即從1998年開始到2027年止。第二輪土地承包從1997年開始,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2002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明確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
二、債權轉讓的條件怎樣
債權轉讓的條件具體如下:
1、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
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
2、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
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
第二類是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
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
4、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三、集體土地可以買嗎
集體土地不可以買賣。因為農村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確權后個人只有使用權,國家法律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任意買賣、交易,如果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承包方與受讓方達成流轉意向后,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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