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開除公職后不得從事以下崗位:
1、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2、人民陪審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1)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檢察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一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4、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3)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3)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6、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7、司法鑒定人員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四條
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8、公證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被開除公職的;
(4)被吊銷執業證書的
9、警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對于學校來說,若是發現某教師被法院量刑了,那么需要根據查看法院下發的判決書等的方式,判斷教師是否是因為故意犯罪而被量刑、教師具體需要承擔的是什么刑事責任,來判斷是否需要開除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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