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直接分開即可,不屬于法律保護的夫妻關系。遷移戶口必須符合戶口遷入地的戶口準入政策的要求,根據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的要求,提供相應的資料才能辦理。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戶籍地派出所告知民警因家庭矛盾拿不出《居民戶口簿》,直接申請辦理即可?!毒用駪艨诓尽罚ü澅荆┦枪矙C關簽發給因家庭矛盾拿不出戶口簿的家庭成員的證件,具有證明持有人戶口信息的作用?!毒用駪艨诓尽罚ü澅荆┖汀稇艏C明》的用處基本相同,主要用于證明個人戶籍信息,憑該證件可以辦理相關社會事務(如婚姻登記、購房、拍車牌、辦理護照等),但不能辦理戶口遷入、恢復戶口等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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