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認定:
它是指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本罪的四個主要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即國家、集體所有或者公民個人所有的各種財物。這里的“財物”,具有以下特點:
(1)財產本身必須是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的物品。
(2)從財物的形態上看,主要是有形的物品,但盜竊電力、煤氣、天然氣、熱氣、冷氣等雖屬無形財產,因其本身既有經濟價值,又有使用價值,而且能為人們所掌握和控制,因此亦構成盜竊罪。
(3)人們能夠控制和享有。否則,即使具有經濟價值,而不能為人們所控制,也不能視為盜竊意義上的財產,例如無線電波等。但是,盜竊他人長途電話帳號、盜接他人通信線路,造成損失,數額較大的,也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刑法第265條就明文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條即盜竊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4)一般是動產。不動產不能成為本罪的對象,但與不動產可以分離,而又不喪失原物價值的附著物,如盜竊房屋上的瓦、門、窗,土地上生長的零星樹木、莊稼、果實等,仍可成為本罪的對象,數額較大的,也應構成盜竊罪。
(5)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盜竊某些特定的對象,構成其他犯罪的,應按刑法分則的有關規定處罰。如盜竊槍支、公文、證件、印章等,因此應根據刑法關于盜竊這些特定物品的具體規定分別定罪處罰。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盜竊的行為。
盜竊公私財物必須是“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即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或者是個人盜竊數額雖不夠“較大”,多次盜竊的行為也構成本罪。所謂“數額較大”,“數額較大,”以1000元為起點。對于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3、本罪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非法占有”是指將公私財物竊離原來的場所或使之脫離物主的控制,而實際置于行為人的控制之下。至于非法占有是為了自己,為了第三人,還是為了小集體,均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盜竊罪的故意內容是:行為人明知其所要竊取的是國家、社會、集體或他人的財產,其竊取行為必然會給國家、社會、集體或他人造成經濟損失,但為了達到自己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希望這種結果的出現??梢娖涔室鈨热莅ㄈ龑雍x:
(1)行為人明確地意識到其竊取行為的對象是他人的財物,即不屬于自己的公私財物
(2)行為人明知其竊取行為會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而故意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
(3)行為人在其主觀故意的支配下,對實現其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方式秘密竊取作出明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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