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撫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即遺贈扶養協議是相互附有條件的有償協議,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并于遺贈人死后取得相應遺產,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如果扶養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遺贈的財產發生滅失,扶養人有權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并要求受扶養人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對同一份遺囑來說,遺囑繼承和遺贈不會發生矛盾。立遺囑人要么在遺囑中確定遺囑繼承,要么在遺囑中確定遺贈。如果在遺囑中,既確定遺囑繼承,又確定遺贈,則立遺囑人會對自己的數項財產進行分配,作不同安排。當然,立遺囑人也可能對同一財產作安排,讓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共有。遺囑繼承和遺贈因為都反映遺囑人單方的意思,因此不存在誰優于誰的問題。
一、遺贈與遺囑繼承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盡管遺贈與遺囑繼承有諸多相同之處,但從根本上說二者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兩者區別如下:
1、二者的受讓主體不同。
遺贈的受讓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國家及其他社會組織。而遺囑繼承中的受讓人,即繼承人必須在法定繼承人范圍內,且必須是自然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體范圍不同。
遺贈的客體只包括財產權利,不包括消極的財產義務,但執行遺囑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繼承的客體范圍不僅包括財產權利還包括財產義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被繼承人的實際遺產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不予清償,但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3、權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
受遺贈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間(在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時才視為接受,否則視為放棄遺贈。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處理前,明確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才能有效。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無權參與遺產分配,這也不同遺囑繼承人。
4、在遺囑繼承中,遺囑人可在遺囑中指定候補繼承人,而在遺贈中則不能指定候補的遺贈人。
二、有多份遺囑應該怎么辦
1、多份遺囑,內容無沖突
當存在多份遺囑,內容無沖突時,多份遺囑可以同時適用,互不沖突。
2、多份遺囑,內容有沖突
(1)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
我國法律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因此,當存在多份內容沖突的遺囑時,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有效力。
(2)無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如果沒有公證遺囑,則是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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