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工程合同索賠程序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d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的28d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補償經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d內給予答復。
(4)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d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d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供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
二、施工索賠須注意的事項
1、索賠時效。索賠事件發生后,承包人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出索賠。
2、承包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否則可能會喪失索賠利益的實現。
3、施工索賠實現的關鍵是承包人提供的證據確實充分。
4、施工索賠是單方主張權利要求,經對方簽字確認后即成為工程簽證,在雙方未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通過訴訟是施工索賠最后的救濟手段。
三、施工索賠證據
索賠證據是關系到索賠成敗的關鍵。只有在保存好完整的原始資料的情況下,才能將每一項索賠項目分初步設計圖紙、施工圖或設計變更的圖紙、業主的書面指令、洽商記錄和信函文件或每周例會紀要的記錄、增加費用或支出的原始合同、單位以及實物照片等整理成證據,來證明索賠的成立,以爭取索賠成功。施工索賠證據如下:
1、招標文件、投標書、中標通知書、工程預算書、工程量清單、施工合同及附件、工程圖紙、技術規范、設計文件及有關技術資料、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文件、開工報告、工程竣工質量驗收報告。
2、工程各項有關設計交底記錄、變更圖紙、變更施工指令。
3、工程各項經發包人、監理工程師簽字的簽證。
4、工程各項會議紀要、協議、往來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復。
5、施工計劃及現場實施情況記錄、施工日報及工長日志,備忘錄。
6、工程送電、送水,道路開通、封閉的日期記錄。
7、工程停水、停電和干攏事件影響的日期及恢復施工的日期。
8、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撥付的日期及數額記錄。
9、工程有關施工部位的照片及錄象。
10、每天的天氣記錄,工程會計核算資料。
11、工程材料采購、訂購、運輸、進場、驗收、使用等方面的的憑據。
12、國家、省、市有關影響工程造價、工期的文件。
四、施工索賠的解決方式
可以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程序,由承包人提出,經雙方友好協商、調解解決。承包人還可以委托律師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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