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緩刑不可以外出打工的,雖然判緩刑了也屬于服刑人員,行動自由是受嚴格限制的,特殊情況須離開居住地的,七日內須經司法所審批,七日以上須報司法局審批(最長不能超過一個月)。同時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社區矯正機構還有“日聽音、周見面、旬匯報、月鑒定”的工作要求。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準;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后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四條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準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后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h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征求社區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后作出決定。
經批準變更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和矯正檔案移交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有關法律文書應當抄送現居住地及新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到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并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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