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各種方法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3、主體要件,主體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4、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為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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