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屬于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氣或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各種方法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一款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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