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程序:
1、確定債權是否可以轉讓,雙方約定、法律規定不可轉讓的,不得進行轉讓;
2、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就債權轉讓相關條件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債權轉讓合同;
3、債權轉讓人發出債權轉讓通知書;
4、債權轉讓需要辦理相關的批準、登記等手續的,還需要辦理相關手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一、債權轉讓需不需要公證
債權轉讓不需要公證。債權轉讓公證是自愿的,債權轉讓只需要債權人及時通知債務人即可對債務人產生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
1、必須有有效的債權;
2、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轉讓達成協議;
3、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二、轉讓合同權利的條件
轉讓合同權利的條件如下:
1.必須以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存在為前提。如果該合同根本不存在或者被宣告無效,或者已經被解除,在此種情況下發生的轉讓行為都是無效的。
2.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轉讓程序,需要通知的依法通知:需要征得相對方同意的先經其同意: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3.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且所轉讓的內容要合法。
4.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同轉讓的合意,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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