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離婚冷靜期屆滿后的三十天之內,需要雙方共同申請離婚證,如若沒有到場,則視為撤回離婚蛇申請。
1.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三十天冷靜期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相關證件材料,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天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上述通知有兩個“30天”,一個是冷靜期,另一個是冷靜期屆滿后的“30天”,在這第二個“30天”內,如果沒有到民政部門申請發給離婚證的,則視為撤銷。
3.當然,如果雙方都明確要離婚,在第二個“30天”內,可以帶好材料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所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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