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一方態度冷漠、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非實質性的暴力行為。它實際上是一種精神虐待,容易導致夫妻雙方心理上的扭曲,而且嚴重了可能會產生極端想法,進而導致成實質性的傷害事件也容易使丈夫或者妻子產生外遇,致使家庭矛盾進一步加深此外,對未成年子女也容易產生影響,致使孩子性格孤僻,不利于其健康成長。目前我國民法典還沒有關于家庭冷暴力的相關規定,只是規定了有家庭暴力的,屬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去訴訟離婚。
一、家庭冷暴力如何取證
關于合法證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七種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與勘驗筆錄,因此家庭冷暴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證明:1、可以記錄相關事實,并找人作證。2、對實施暴力之后留在身上的傷痕做醫學鑒定,作為他實施暴力的法律證據。3、用錄音設備進行錄音,這也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冷暴力的受害者不可能如傳統暴力受害者一樣在身體上留下傷痕。同時家庭冷暴力的施暴人實施冷暴力后也很少留下物證。并且處在家庭冷暴力中的夫妻為了維護自己的隱私和所謂的家庭尊嚴,一般會選擇“家丑不外揚”,因此其家事外人無從得知。那么受害者如何尋找證人證言如何證明自己所言是真實的,在法律上存在著一定的難度。因此當事人應該收集以上證據,通過相互印證,來證實自己的主張。
二、家庭暴力法律怎么處理
家庭暴力法律可能會采取的處理方式如下:
(一)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二)加害人受到治安處罰、或者是刑事處罰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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