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據國稅發〔2008〕54號相關規定,《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納入發票管理范圍,行程單也可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
但我們實際業務中發生的退票情況,支付的退票費憑什么憑據報銷入賬卻帶來一些問題。根據國稅發〔2008〕54號相關規定,旅客發生退票,已打印《行程單》的,應將原《行程單》收回,方能為其辦理有關手續。因此,旅客發生退票,航空公司出具的退票費收據屬于辦理退票的憑據,不屬于發票,應取得發票方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另若旅游公司或代售點收取的機票退票手續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有權要求收款方旅游公司提供發票。實際業務操作中很多代售網點收取退票費只給一張自制的收據打發了事,業務人員拿收據來報銷顯然不妥。
為了企業以后規避涉稅風險,建議大家還是要規范財務報銷規定,取得合理有效的票據報銷入賬,為企業著想的同時也是在保護自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四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