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企業的工齡,是按照勞動者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的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來計算的。而在計算勞動者的一般工齡時,勞動者在本企業的工齡也要算在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條 一般工齡系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而言。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三條 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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