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會安排工作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二十九條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2、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3、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4、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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