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從單位買斷工齡出來,一直交養老保險是繼續算工齡的。買斷工齡以前的工齡不算(工齡已補償買斷),以后的繼續算工齡。工齡是買不斷的,所謂買斷工齡只是按照工齡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只要繼續繳納養老保險,將來計算養老金的時候都會作為繳費年限(就是你說的工齡)計算,一年工齡增加1%的基礎養老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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