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獨資企業必須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合法的企業名稱,屬于一個小公司。個體工商戶可以沒有企業名稱,也可以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2、獨資企業是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與經營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資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個體工商戶是指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基本上自己是老板自己也是員工。
3、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就是說可以設立分公司和子公司,個體工商戶根據規定是不可以設立分支機構的,總的來說個人獨資企業會比個體工商戶的規模大一些。
4、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財務制度和稅收政策上有著不同的要求,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建立財務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個體工商戶在是否建立會計制度上存在許多爭議,從執法情況下來看,體工商戶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建立賬簿,如稅務部門不作硬性要求,也可以不進行會計核算。在稅收方面個人獨資企業算是一個企業,所以一般都是一般納稅人,個體工商戶大部分都是小規模納稅人,有需要的情況下也可以申請為一般納稅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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