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偵查期間是二個月以內。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以下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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