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毒品累犯是指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實施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其理由是毒品犯罪社會危害性極其嚴重,該條與危害國家安全累犯規定含義相同,因而在性質上應當視為相同的特別累犯,并進一步舉證說該規定在罪質條件、主觀條件、刑度條件、時間條件四方面的性質與危害國家安全累犯之性質相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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