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偵查階段:
1、拘留的規定:公安機關立案的案件
(3430)=37天(最長期限),檢察院直接立案的案件
(143)=17天(最長期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逮捕的規定:批捕期限:已經被拘留的,7日,特殊情況延長1—3天;沒有被拘留的,15天,最長不得超過20天。
3、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逮捕后(2122無期限)=7個月(可更長)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于以下四類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對于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查。此外,對于羈押期限起算的時間,有三種特殊情況: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二、以日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
以日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情況,在刑事訴訟中比較多見,大致有3日、5日、7日、10日、15日、20日幾種情況。
1、3日。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法院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
對于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的時間和地點。
偵查機關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原郵電機關。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休庭后3日內,將當庭出示的證據以外的其他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2、5日。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5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
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在偵查期間,對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5日內安排會見。
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后,應當在5日內向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送達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自收到判決書后5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5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答復請求人。
不服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3、7日。人民檢察院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被不起訴人可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人民法院收到附帶民事訴狀后,應當在7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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