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的責任承擔
對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合伙企業法》允許設立為“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當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時,該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即此時其他合伙人的責任承擔方式變成了“有限”責任。換言之,如果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則仍然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如果首先是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的,那么,在合伙企業承擔該債務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最終的承擔責任者仍然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債務的合伙人。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以上規定,不僅適用于新成立的“特殊普通合伙企業”,也適用于已經成立的具有“特殊普通合伙企業”性質的合伙企業。 該內容由 梁勤栓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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