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 2、隱名股東作為 實際出資人 ,依法享有股權,但由于在公司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信息中的均顯示由顯明股東持有,因此,在實際的生活中,因為股權價值及收益的不大增大以及其他原因,可能存在顯明股東不配合隱名股東完成股權顯明化、因顯明股東原因導致股權被查封、執行或顯明股東將股權進行轉讓、質押等損害隱名股東的情況。 因此,為了保證隱名股東的合法權益,按照相關規定,隱名股東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無效,或者在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請求 公司變更股東 、簽發 出資證明書 、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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