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于工資檔案要保存多少年,法律是沒有明確規定的,而依據檔案法規定,勞動爭議檔案保存期限可少于30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十九條 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一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三十年向社會開放。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體期限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檔案館應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并為檔案的利用創造條件,簡化手續,提供方便。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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