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如果用工單位不同意,派遣工是不能要求用工單位簽訂無期限合同的。派遣勞工與用工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即使工作滿十年,也不適用《勞動法》第20條第2款“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合同”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同于用工單位,在勞動派遣的三方關系中,派遣機構相當于用人單位,要派機構屬于用工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讓派遣員工與企業自身員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不管有沒有簽訂合同,都被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工,等于簽訂的是永久合同,直至員工退休。如果改簽合同,責任主體方發生改變,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是新的勞動合同,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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